2017年6月26日 星期一

淺談台灣DRG與日本DPC差異(上):台灣與日本健保比較

                                                                             文/陳冠廷

前言
台灣自1995年實施全民健保,旨在照護全民所需之醫療服務,並以全民納保之前提,確保經濟弱勢之民眾也能得到基本醫療服務。然而,近年我國醫療費用年年攀升,遂在20027月全面採用總額預算制度,控制醫療費用,並在2010年開始實施DRGdiagnosis-related groups)住院診斷關聯群支付制度,作為品質監測、費用控制之辦法。惟自實施以來,醫療從業人員針對DRG支付制度對於病患之醫療品質及費用包括方式懷有疑慮。本研究特別針對日本已實施之DPC制度之實施及適用方式、對象、範圍與台灣之DRG制度進行比較,並訪談日本厚生省、日本醫師會、台灣武執中醫師、日本國立社會保障人口研究所、日本國立癌症研究中心及日本國立國際醫療研究中心之學者專家,進行質性研究。

壹、台灣與日本健保比較
一、台灣現行之健康保險制度
二、日本健保與台灣健保制度異同

台灣自1995年實施全民健保,旨在照護全民所需之醫療服務,日本的健保概念起源更可以推至1922年的 健康保險法(Health Insurance Act.),然而,由於其特殊之時空歷史背景,以及各行業階層之不同時期之工作內容的轉化、流動,導致現今由不同保險組織管理,與台灣只由國民健康保險署管理有所不同。本章將分別簡述台日兩國健保制度,並比較其不同之處。

一、台灣現行之健康保險制度
我國之健康保險,自1995年開始,將全民納入保險。其中吸納原本勞軍保,整合各體系,現行納保人數超過2300萬人,基本完成全民納保。其中包含中西醫、牙醫、以及特約藥局等醫療機構,可謂達成全方面基本照護。



其中,分為六類之保險對象,旨將最需要照顧的經濟弱勢族群,包含非屬於工作人口的家庭婦女、學生、以及退休之高齡人口、未成年之兒童,納入考量,以作為符合公平正義之費率基礎。 各類被保險對象,其被保險單位、政府所負擔的比率,皆有不同。近年我國爭議點為,受刑人、軍人、榮民之政府負擔比例太高,以及部分民眾非薪資收入高、卻依附第二類之職業工會會員等。其中第二類,第三類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僅為22,800元(201471日起),與其他受薪階級依照薪水級距,分成52等級有所區別。



  
健保財務平衡問題我國健保至實施起之財務管理原則,便以保險費支付,自給自足為原則。然而如同下表所示,自從1998年起,健保收支便呈現不平衡之狀況。2007年更是首次有累積餘額為負126億之狀況。(見下表)



為求健保財政狀況穩定,我國開始進行一連串財務改革,從「收」與「支」兩方面,進行財政修正。包含「總額管理」、「二代健保」,以及將於後述之DRG診斷關聯群分類等。 其中,「收」的改革,二代健保於2013年正式實施;針對高額獎金、股利、兼職所得、租金等納入補充保險費率。「支」的改革,總額支付制度,則是以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由醫界先與健保署協商下一年度的健保費用總額,依服務量調整點值。如,若經協商明年總額醫療費用為5,000億新台幣,而實際支付醫療費用為5,300億,則每點將調整為0.94元。

n本次研究採訪之台灣醫勞盟智庫委員武執中醫師便認為,在總額制度與DRG控制並行下,有幾項盲點:
1.總額支付制度的確改變了醫師的醫療行為,趨向保守醫療,並且可能會避開高賠本風險的治療手段,是影響醫師醫療行為(medical delivery behavior)的重要因子。
2.許多中小型醫院在總額支付制度下,部分科別合理獲利空間大幅被壓縮,面臨倒閉或科別縮編問題。
3.部分科別表現出在總額支付制度有較高虧損風險的傾向,各科之間也在總額下呈現資源拉鋸戰。
儘管如此,在財務改革之後,2012年起累積餘額開始為正,然而醫界針對給付問題,血汗醫療等批評,卻尚未有解決之跡象。


二、日本健保與台灣健保制度異同
相較於台灣,日本作為亞洲最早西化之國家,在1922年便有健康保險法,1922年的法案主要包括藍領階級在工廠工作的工人,而在1938年的「國民健康法」,則是包含包括農夫、以及未在1922年法案的一般民眾成為保險對象。(1939-1941年間,國民健康保險法更納入白領、政府員工等。)1940年「船員保險法」,則加入海事人員,納入更多民眾。然而由於法案成立時間不同,規範的被保險人、保險人不同,財務預算也不同,因此還是有潛在性的未保險人日本政府遂在1961年的全民健康保險法案,將所有日本居民完整納入社會安全網。


n被保險人分類

 簡而言之,日本六種主要保險,共濟組合之被保險者為公務員、健康保險組合針對大企業員工,協會健保為中小企業員工,國保組合為醫師、牙醫師、藥劑師等;市村町則針對自營業、非正規雇用、年金生活者。至於後高齡則特別針對75歲以上的高年者。依據種類不同、保險率負擔率以及公費負擔定率也有所不同。值得一提的是,由於前述之歷史背景、法案成立之時間不同,支付醫療服務的機構,也有所不同。在台灣,統一由全民健保費用協定委員會決定健保預算,並由健保署支出,而日本則是由中央社会保険医療協議会 (中醫協)決定,但是由兩個機構「雙軌」審核、核發費用。分別是支付基金以及国民健康保險團體聯合會(國保連)。支付基金負責審核包括健保組合、協會健保以及共濟組合的保險金,至於後高齡以及市町村國保、國保組合,則是由國保連審核。(如下圖)
n第三方審核
不論在哪一個國家,由於利益矛盾的關係,醫療從業者與保險業者,都會有或大或小的衝突,我國由健保署直接審核,而日本則透過「第三方」審核,支出、審由支付基金與國保連處理,多了一層緩衝帶。然而不論是我國的健保署或者是日本的厚生省,都有具醫師資格的官僚,但因為機關的「使命」不同,所代表的核心價值不同,與醫界的爭執以及衝突還是偶會發生。我國的健保署傾向民眾的利益,替民眾把關,力求以最少的資源達到最大的效益,醫師、醫療界也是為了確保醫療品質、執業自由、以及醫療從業者的權益著想,兩方站在各自立場,並無絕對的對與錯。

根據支払基金医科専門役井原裕宣先生所說:「支付基金的使命,絕對不是為了要減少支出,而是要讓給付正確的金額給適當的醫療行為。我本身就是醫生,我也不想要discourage其他辛勤的醫生。」

我國的審核方式,與日本有幾點不同:
1. 日本支付基金不審查手術費。
2. 若醫療方不服,並且向支付基金請求,支付基金可以揭露全體審查委員名單。
3.日本並無抽驗不通過,回溯扣除同比率醫療點數的懲罰型政策。

其中,特別第二點的部分,與現行台灣制度差異甚大。我國最近核刪醫師費用之爭議時有所聞,甚至有醫師絕食事件。但或許因眾多基層醫師反彈核刪黑箱,衛福部已在201610月開始,開始試行審查具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