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6日 星期一

醫療疏失不應是罪

醫療疏失不應是罪

2012-07-18 01:01 中國時報 【葉家興】

     根據法務部統計,醫師被控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每年大都維持在一百件左右,起訴率約百分之十,過失傷害案件約二百件,起訴率約百分之六。換句話說,也就是平均約每天都有一個醫師被告、每月都有醫師被判決有罪,難怪有醫師抨擊此現象說,這真是另一項「台灣奇蹟」了。

     醫療疏失不同於醫療錯誤,後者指的是完全不應發生的事件(never evetns),例如割錯乳房、動錯刀、給錯藥、輸錯血…等等明顯可預防且不應發生的醫療錯誤。對於這類案件,國家公權力有發動刑事起訴,維持醫事秩序的必要。但除此之外的大多數醫療疏失,將醫護人員告進法院,甚至判之入獄服刑,到底符合誰的利益?

     刑罰的主要目的有三:應報、預防,以及教化。然而醫療過失入罪化,完全不能達到這些目的。首先,多數有罪判決都可以易科罰金,對中高收入的醫師顯然不構成刑罰的痛苦。其次,醫療行為本隱含高度風險及不確定性,有罪判決無法降低醫療行為的此項特徵,從而也無預防犯罪的效果。最後,醫療過失並無重大惡性或反社會傾向,也沒有使行為人社會化的必要。因此,堅持醫療過失仍屬犯罪行為,除了讓醫師背負著「被告」的汙名以及刑案前科紀錄外,毫無任何刑罰的目的與意義可言。

     另一方面,對提告病患或其家屬而言,他們首要追求的目標是「發掘真相」與「權利救濟」,而這兩者都不是刑事程序的主要功能。

     司法人員因不具備偵辦及審理案件所需要的醫療專業,所以必須將案件送衛生署醫審會醫事鑑定小組。實務上檢察官、法官對於鑑定結果,往往也只能全盤接受;除非有顯然矛盾或謬誤的情形,也無法對鑑定基礎之科學依據、鑑定人適格與否提出任何質疑。

     如此刑事程序中的事實調查幾乎全被鑑定小組取代,檢察官、法官所能發揮的調查功能非常有限。民事損害賠償金額如何計算,當然也不是檢察官和刑庭法官的工作。這樣看來,醫療過失入罪化,除了以刑逼民、節省訴訟費用外,完全看不出有何實質效益。

     衛生署資料顯示,台灣醫療糾紛鑑定件數從一九九五年的一九七件個案,成長至二○○九年的五一一件,十四年間爆增一.五九倍。其中,內外婦兒等傳統四大科合計共占了近九成。遠高於人口增長的數字,反映的是醫學進步下醫生能力下降?醫療品質變差?還是在權利救濟管道跟不上人們權利意識的情形下,以刑逼民、節省訴訟費用的「醫鬧」文明化的必然結果?

     「醫療過失,刑責伺候」,既不帶來什麼社會效益與公眾福祉,卻有很高的社會成本,例如醫病關係惡化、防禦性醫療、過多且不必要的檢查浪費醫療資源、救人命的四大科鬧人才荒。將醫生定罪判其入獄,完全不符醫病雙方及社會利益。

     正本之道,在於強化求償救濟制度,建立「強制醫療責任險」,讓民事糾紛回歸民事,節省司法體系無謂負擔。醫生們可以安心治病,醫療風險可以透過保險迅速求償,病患家屬也不必把法院當成「醫鬧」的免費舞台了。(作者為香港中文大學財務系副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20718005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