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2日 星期日

這年頭,大老都不大老了!

這年頭,大老都不大老了!

◎ 作者:Mr. Beer

    日前行政院長陳冲提出健保「保大不保小」想法,綜觀這幾天少數醫界大老期以一己之私見代表全體基層醫界發言,頗有感觸!
 
   『健保保大不保小』的構想是基於解決目前健保費用的收入遠低於實際的醫療支出所提出的解決方法之一,健保實施十年以來,由於整體制度設計不良,匆促上路實施,保障項目『包山又包海』;再加上就醫方便,醫療費用便宜,於是一般民眾也抱著不看白不看;有看有保庇的心態就診,以至於有一年門診報到549次,一年領藥8134天,此等濫用健保資源的情事產生!

    正因為健保財務吃緊,健保給付點值年年降低,再加上台灣法律將醫師視為『盜匪之徒』,動輒跟給付不成比例的千萬醫糾賠償以及刑事責任的牢獄枷鎖,已經讓替第一線替民眾健康把關的醫生紛紛棄守,輾轉投入醫學美容的懷抱。面對日前五大科人力不足,自翊為醫界大老們不思檢討自己以往的無所作為,只會責難後輩醫生沒有醫德、沒有使命感、沒有堅定的價值觀、沒有榮譽感;或者是自己當初四十年前又如何如何。但是時空背景不同,人心不古,醫療環境跟醫病關係的變遷也跟他們當初所經歷過的完全不一樣。對比目前病人家屬動輒辱罵醫生並且以刑逼民訴訟的醫療環境,他們還活在病人家屬會在開刀前奉送紅包,對待醫生畢恭畢敬的年代!

    他們除了沒有看到問題的根本,提出的建議方法也僅止於醫院評鑑、病歷中文化、加強醫學倫理教育等空泛無意義的教條式口號而已,完全不切實際而且也僅止於空談。而這也出現沒有附設急診的醫院高層教導其他急診醫師要如何處理急診病人;或者是自己本身面臨杏林醜聞、被爆自肥的醫界大老出言要求後輩醫生要有道德感以及榮譽心;甚至自己限診、限號,只診治達官貴人,卻教導後輩醫生對待病人要一視同仁等荒謬情況一再產生! 好像只要成天把醫德跟醫學倫理這些大帽子掛在嘴邊,投書報章媒體,眼高手低,自己就是最有道德,最有醫德的醫生,希冀藉由聳動的言論,並且貶低後輩來建構自己的道德形象!

    甚至目前健保已經嚴重虧損,還大肆宣導要民眾多多看診增加醫療浪費等不合邏輯的言論產生; 前線戰情吃緊,後線緊吃,此類不當的發言跟建議已經嘩眾取寵到大家瞠口結舌的程度了! 自忖為醫界大老的發言盡是如此也難怪台灣的醫界也被他們做小了,台灣的醫療品質與技術不遜於歐美先進國家,但是在先天失調以及後天不良和人謀不臧的情況下,少數養尊處優大老的發言,應該更加謹慎,即便自己沒有替改善醫療環境做出任何貢獻也不應該成為壓垮台灣醫療的最後一根稻草!

2012年7月14日 星期六

醫療體系瀕臨崩盤的警訊 - 中國時報社論

社論 - 醫療體系瀕臨崩盤的警訊

2012-07-14 01:14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出走潮」、「從根爛起」、「崩盤」…這些極度負面的名稱,最近頻頻出現在媒體,令人注意而心驚的是,它們所指涉的領域,竟然是和你我人人相關的醫療體系與健保制度。發出警語的人,從護士、醫生到醫療界大老,幾乎是整個醫界如炸鍋般,開口就批,頻頻示警。國內醫療生態真的已經走到了懸崖邊嗎?是誰的責任?政府、醫界、民眾要如何面對,承擔什麼責任?

     這波醫療危機始自「血淚護士」的控訴,由於護士大量超時工作,卻沒有合理的加班報酬,能撐下去的,健康嚴重受損,曝光畫面甚至包括吊著點滴瓶還在護理站工作。撐不下去的,則紛紛離職,造成醫院人力嚴重不足,影響病人照護品質。經過幾波討論攻防,衛生署終於同意大幅加碼護士加班費廿億,風波暫歇。

     但醫療問題的引爆並未停止,層級還向上延伸,有台大醫院苦心培育的外科醫生決定放棄本科,改走當紅的醫療美容領域。台大醫院是龍頭醫院,醫生都頂著無形的光環;外科是重要科別,醫美則是相對輕鬆但賺錢快的行業,這個換跑道行動令社會矚目,也招來「救命不如救醜」的討論。

     醫院、醫生、護士專責治病救人,但目前醫界自己的問題也到了百孔千瘡、離病入膏肓幾乎只有一步之遙。內科、外科、兒科、婦產科是醫療需求的大宗,但因工作量大、風險高、醫療糾紛多,人力早就開始流失,形成所謂「四大皆空」。近來醫療空洞化之說又漫延到急診,目前國內急診人力至少不夠一半以上,「四大皆空」變成「五大皆空」。前衛生署長、台北榮總院長林芳郁甚至說,國內醫療環境惡劣已達臨界點,醫療體系再不思重建,五到十年內會崩盤!這樣的警語出自醫界重量級人士,令人心驚。

     歸納國內醫療體系崩壞的原因,不外醫療投資不足、健保給付不公平;醫療院所過度營利化、商品化;醫學倫理退位,商業掛帥;以及不少民眾濫用醫療資源。

     目前台灣的醫療費用投資僅占GDP的六%,和OECD中的廿個國家比較,台灣的醫療費用投資占比是第二低,已經無法應付國內民眾日益龐大的醫療需求。然而,如果要政府要增加醫療投資,社會第一個疑慮就是,納稅人的錢真的能用在人民身上嗎?還是進入醫院的口袋?

     健保實施後,地方診所和小型醫院生存困難是事實,但財團式、大型醫院反而分院一家家開,和口頭叫窮的現象完全相反。當護士們淪為血汗勞工,逼得衛生署加碼加班費補貼時,人民應該問:為什麼護士的加班費要國庫出錢,她們的雇主─醫院才是該付薪水的人啊!政府已經決定,醫療投資要從GDP的六%提升到七.五%,這是不小的數目,有助紓解醫事人員工作負荷與待遇不成比例的問題。但衛生署也必須監督醫院,拿了國家的錢,就要提供相對應的醫療服務品質。

     再者,健保給付不公的問題,已經吵了多年,平頭式、論件計酬式的給付,只問看了多少病人,卻不問疾病的種類與醫療成本,耳鼻喉科病人可以一眼診斷,腫瘤科則要多方檢驗,給付標準竟然一樣;而健保包山包海、大病小病一起保的方式,醫界自己都批判多年,也未見改革。事實上,民國九十五年,中央研究院院士會議已就種種醫療問題進行討論,並建議政府改善。但六年來,醫療政策單位只有小改小動,未就健保給付進行根本的、制度式的改革,致令問題一步一步惡化到今天危機重重的地步。

     台灣的健保舉世稱頌,但國外看不到的是背後的財務壓力與黑洞;民眾大病小病一窩蜂的往醫院跑,吃完這家的藥、下次再換一家吃的「逛醫院」心態與行為沒有被有效節制,也在蠶食健保的根基。

     「七年之病,求三年之艾」當然藥到病不除,台灣的健保已經開辦十五年,累積的病灶不少,政府要盡速對症下藥,不要拖到小病不除,大病要命的時候,則全民受苦。

原文: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2071400381.html

2012年7月8日 星期日

以臉書串聯醫護人員 籌組工會加入勞基法

醫勞盟 以臉書串聯醫護人員 籌組工會加入勞基法

遠見 7月號/2012 第313期

這一期的內容有「醫勞盟」的詳細介紹。 
http://goo.gl/j60Xu

2012年7月7日 星期六

茉莉花革命,搖撼白色巨塔


醫勞盟、基護工會 茉莉花革命,搖撼白色巨塔

康健 7月號/2012 第164期
 
這一期的內容有「醫勞盟」的詳細介紹。
http://goo.gl/c7l44


院長,請再多說一點

院長,請再多說一點

◎ 作者:阿蒙

台大醫院院長日前在公開場合說「健保爛到根」,健保出了大問題,影響到醫療行為等等,引起媒體關注。隨後,長期發表社論的長庚醫院劉醫師,撰文評論健保問題早就存在,真正要做的是「醫界龍頭的自律」。

健保總額制度,已經施行十年了。對於罹患憂鬱症十年的病患,醫師說「您病的不輕」,真的有點不夠。如果從「醫界龍頭自律」的想法去處理,就和「改變民眾就醫習慣」的想法類似,仍舊拿現象對付現象,而沒有針對體制。

有人會問:不然到底要怎麼做?想不出好答案,說這麼多幹麻?

在習慣性的找答案之前,我們應該多回到問問題的本身,面對現實,承認失敗。我們都是社會上的一份子,我們都進行社會參與,才能改變體制。

士林王家拆遷案是社會參與的例證,或許不是最好的案例,但是它眾所皆知。原本認為都市更新難以動搖,許多抗議的住民、學生和學者等等受到各方批評壓力,社會輿論說這是這是不成熟的社會運動,說王家是釘子戶,政論節目不斷延燒等等,而隨時間和空間的變化,政府最終做出了一些改變。

評論社會事件的結果好壞,只能從未來回顧,而它的過程撼動了體制。既然我們都承認醫療體制崩壞,為什麼還要害怕參與,害怕改變?

在崩潰當中,我們可以掌握的趨勢,就是網路社群力量正在不斷超越媒體,影響人民看待社會的角度。這也正是我們的醫勞盟,有這麼多人不斷努力的在分析問題,參與討論,逐漸壯大理性的聲音,並且集中火力,持續發聲。

在任由崩壞,或拂袖離開之前,這裡正在製造出「第三條路」,這條路上沒有特定的答案,我們只有自己的眼睛才能看問題,進行思辯。

2012年7月6日 星期五

改革醫療刑訴氾濫,搶救醫療崩盤

改革醫療刑訴氾濫,搶救醫療崩盤

醫勞盟建議:
  1. 『尊重醫療專業裁量權』, 應該增修入法。
  2. 『不可避免之醫療風險』,無過失無罪責,亦應入法。
  3. 前兩項概念,醫療法應增修入法,明文規定,並拘束醫審會鑑定。
  4. 衛生署應積極建立『醫療風險補償制度』,保障病患權益,減少濫告醫師。 
  5. 醫院(醫療法人機構)應負直接賠償責任。醫療人員有故意或過失,醫療機構有內部求償權。(直接告醫院,不要只告醫護個人,改善以刑逼民) 
  6. 應儘快立法《醫糾處理法》,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調解,仲裁。

《新增醫療法第82條之一 1~4項修正草案》建議修法:
  • (第一項) 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刑事責任。
  • (第二項) 前項所稱過失,係指嚴重違反客觀注意義務,逾越專業裁量範圍,顯非不可避免之臨床醫療風險,致生可避免之損害於病人之行為。
  • (第三項) 醫療鑑定內容應客觀明確,並應明示客觀注意義務與避免可能性,以及判斷臨床風險與專業裁量兩項要件。
  • (第四項)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過失致生損害於病人,由醫療機構承擔直接民事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
  • 台大陳聰富教授,《醫療機構法人組織責任》
  • 台北大學鄭逸哲教授,《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
  • 蔡秀男醫師,《病人安全制度與醫療組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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