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6日 星期五

改革醫療刑訴氾濫,搶救醫療崩盤

改革醫療刑訴氾濫,搶救醫療崩盤

醫勞盟建議:
  1. 『尊重醫療專業裁量權』, 應該增修入法。
  2. 『不可避免之醫療風險』,無過失無罪責,亦應入法。
  3. 前兩項概念,醫療法應增修入法,明文規定,並拘束醫審會鑑定。
  4. 衛生署應積極建立『醫療風險補償制度』,保障病患權益,減少濫告醫師。 
  5. 醫院(醫療法人機構)應負直接賠償責任。醫療人員有故意或過失,醫療機構有內部求償權。(直接告醫院,不要只告醫護個人,改善以刑逼民) 
  6. 應儘快立法《醫糾處理法》,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調解,仲裁。

《新增醫療法第82條之一 1~4項修正草案》建議修法:
  • (第一項) 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刑事責任。
  • (第二項) 前項所稱過失,係指嚴重違反客觀注意義務,逾越專業裁量範圍,顯非不可避免之臨床醫療風險,致生可避免之損害於病人之行為。
  • (第三項) 醫療鑑定內容應客觀明確,並應明示客觀注意義務與避免可能性,以及判斷臨床風險與專業裁量兩項要件。
  • (第四項)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過失致生損害於病人,由醫療機構承擔直接民事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
  • 台大陳聰富教授,《醫療機構法人組織責任》
  • 台北大學鄭逸哲教授,《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
  • 蔡秀男醫師,《病人安全制度與醫療組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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