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醫療刑訴氾濫,搶救醫療崩盤
醫勞盟建議:
- 『尊重醫療專業裁量權』, 應該增修入法。
- 『不可避免之醫療風險』,無過失無罪責,亦應入法。
- 前兩項概念,醫療法應增修入法,明文規定,並拘束醫審會鑑定。
- 衛生署應積極建立『醫療風險補償制度』,保障病患權益,減少濫告醫師。
- 醫院(醫療法人機構)應負直接賠償責任。醫療人員有故意或過失,醫療機構有內部求償權。(直接告醫院,不要只告醫護個人,改善以刑逼民)
- 應儘快立法《醫糾處理法》,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調解,仲裁。
《新增醫療法第82條之一 1~4項修正草案》建議修法:
- (第一項) 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刑事責任。
- (第二項) 前項所稱過失,係指嚴重違反客觀注意義務,逾越專業裁量範圍,顯非不可避免之臨床醫療風險,致生可避免之損害於病人之行為。
- (第三項) 醫療鑑定內容應客觀明確,並應明示客觀注意義務與避免可能性,以及判斷臨床風險與專業裁量兩項要件。
- (第四項)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過失致生損害於病人,由醫療機構承擔直接民事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
- 台大陳聰富教授,《醫療機構法人組織責任》
- 台北大學鄭逸哲教授,《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
- 蔡秀男醫師,《病人安全制度與醫療組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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