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1日 星期五

2012/5/7 衛生署醫事處「醫師與實習醫學生是否納入勞基法研商會」​逐字稿

一、 主席致詞暨醫事處報告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
不會只有這次會議,未來還會有多場會議跟主管機關討論。今日著重在住院醫師與實習醫學生的部分跟大家討論,主治醫師則留待之後。以下就名詞作確認:未畢業者稱實習醫學生、已畢業但未取得醫師資格者稱實習醫師、已具有醫師資格接受專科醫師訓練者稱住院醫師。如果第一階段的討論認為可以納入勞基法,則沒有第二階段的討論;如果第一階段的討論沒有結果,那進入第二階段討論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最後將由本署擬定範本,透過教學醫院評鑑的方式來落實契約之保障。也許第二階段今天不會有具體的文字,可能本署擬定文字之後,下次再邀請各位來討論。是不是請林世嘉委員先來講幾句話?

立委林世嘉:
年輕醫師除了這樣自發性在網路上集結,其實沒有組織。與會的代表其實屬性很一致,今天有沒有健保局來?沒有。嗯我們是要死醫生還是漲健保費?不一定要只衝撞勞基法,需要有更多的配套來處理這樣的問題。

立委蘇清泉:
我跟吳育仁立委的提案已經進程序委員會了。這種案子我想一定會過,因為沒有人敢擋,這個會期就會過了。醫事機構的實習生(醫、護、藥等等)全部都會納入,今天應該只討論住院醫師就好。

二、議題討論
(一)有關住院醫師、實習醫學生納入勞基法之可行性,請討論?
1.實習醫學生部分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
是否先請學生代表發言?聽聽他們的心聲,看訴求是什麼。

醫聯會會長:
關於這個議題最近討論得非常多,也聽過許多的案例,在現行制度下過勞的青年醫師並沒有得到完善的保障。衛生署這邊希望以醫院評鑑作規範,但根據我們的調查,工時仍高達一百一十甚至一百二十多小時。我們希望能讓實習醫學生和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得到保障。

醫勞盟代表林秉鴻:
根據4.18勞委會會議,醫師全體就職災的部分應納入勞基法保障。本聯盟希望能夠有具體的時程。對於評鑑,本聯盟有所質疑,餅已經這麼小了,還在那邊切來切去。雖然勞基法雙周八十四小時對於醫師行業現況有所扞格,但長工時應有相當的限縮。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
請大家發言聚焦。討論實習醫學生

醫院協會吳秘書長:
不能說有個個案就說全台灣的實習醫學生都過勞。就法律的位階上來說應該是教育部管的,為什麼今天是在衛生署討論?勞委會當年寫勞基法就是寫給工廠裡面的那些技術生,怎麼會適用在我們身上?修法總是有時間,我認為最快的方式就是用評鑑或定型化契約,或者去買人壽保險,就是最快的解決方式。

醫改會研究員邱宜君:
今天在衛生署開會原因是,4.18勞委會的會議結論是希望衛生署討論,我想今天在這裡開會是非常適當的。勞基法裡面不光是只有職災而已,還有很多保障,請發言者多多了解勞基法再發言。

醫師公會全聯會張副秘書長:
剛剛蘇委員提到已經將實習醫學生納入勞基法,我們覺得很好,也希望趕緊通過。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6條寫得非常清楚,工時可能也要把學術上課的時間列入,這部分也請蘇委員注意一下。

醫學中心協會秘書長:
有幾個問題請教處長。這裡的實習生應該也包括牙科,牙科醫學生從二年級就開始進入醫院做牙齒模型。今天納入勞基法,但問題是醫院這邊的負責人並不是雇主,中間沒有雇傭關係;勞保這些等等的,又是誰要負擔?技術生在立法時,是因為技術生被送到工廠裡面當廉價勞工,可是我們的intern是去學習的,不是廉價勞工。另外,請問這些intern在時間限制之後,實習年限是否需要延長?這些都要討論。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
還有沒有問題?待會一併請勞委會和教育部說明。

兒科醫學會李秘書長:
民國88年在吵勞基法的時候,我們就說醫師應該要保障但不是用勞基法第30條以下這麼嚴格的標準,我們認為醫療環境應該適用84-1條責任制。醫療環境越來越惡劣,但這不完全是事實,我當intern的時候值班費只有20塊,針扎了三次沒有人理我。

外科醫學會陳醫師:
工作時間非常難去定義。事前準備工作算不算?還是說上班打卡之後就算?另外,工作上是環環相扣的,保障了實習醫師那住院醫師是不是要來cover?我想等下更重要的問題是在住院醫師。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實習醫學生的政策會影響到住院醫師,接著就會影響到主治醫師,然後就涉及全台的醫師人力規劃。

內科醫學會張醫師:
去圖書館查資料,看seminar,在病房討論的時候,那個工作的時間怎麼算?工作地點並不固定也會是問題。滿四個小時沒有30分鐘的休息那醫院有沒有違法?這些問題是否能讓我們每個醫學會都了解之後,再來發表我們的意見。

醫院協會代表:
勞基法64條以下上面言明是「訓練契約」,是被動受教育部的指示去醫院裡面學習,簽的不是和雇主的雇傭契約。要修改的東西還很多,是不是先請長官們考慮清楚。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
如果暫時沒有其他問題的話,是否先請勞委會說明?

勞委會:
實習醫學生畢竟還是學生,並非勞工,和醫院並沒有雇傭關係,簽的是訓練契約,拿的也是生活津貼。我們在97年2月的時候也跟教育部討論過,各種需要見習、實習的學生,包括暑期短期見習、護生、醫學生等,並非勞基法所稱之技術生。

立委蘇清泉:
成大已經死掉了三個intern,這是很嚴重的問題,教育部什麼都沒做。學生平安保險?那才多少錢,是全台灣每一年用招標的耶,還曾經沒人來標。剛剛那個兒科醫學會的秘書長,你的運氣很壞被扎了三次,啊不過時代不一樣了,你不能一直講以前,現在醫學生都唱邱來跟我們抗議了耶XD今天有幾個醫院來跟我哭訴勞委會抓得很緊,罰了好多錢,護士荒已經害署長被20幾個記者圍,你們勞委會以輔導代替直接開罰啦,好嗎?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
接著請教育部或者我們醫教會發言。

教育部:
首先針對蘇委員剛剛談到教育部沒有作為,可是教育部也只有學生保險可以用,非常困難。我們實習醫學生雖然是學生,但是在醫院場域有操作之事實,我們認為和技術生是很像的,我們看了相關法規之後,認為最可行的方式是直接修改勞基法的技術生專章,或者另立專章。希望這樣的議題可以盡快來解決。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
雖然剛剛教育部支持實習醫學生納入勞基法,不過還有實習護生、藥生的狀況可能還要再想想。接下來請勞委會跟大家說明,納入勞基法之後工時該如何規範?是雙周八十四小時還是議定工時,這也會影響到醫教會安排實習醫學生的學程。

醫教會常務委員楊泮池代理陳彥元:
如果今天把工時訂死的話,是否會影響到病人安全?社會對此的接受度又有多高?醫教會沒有預設立場說一定要訂在八十四、八十八小時還是怎樣,主要還是希望有彈性工時。在教育部能夠接受的情況下,醫教會這邊沒有意見。

勞委會:
關於第69條,建教生是比照技術生,工時沒有特別的例外,就是按照勞基法上關於工時的規定。第84-1條上的條文寫得很清楚,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因為實習醫學生和醫院並非勞雇關係,沒有該條之適用,關於工時則回到第30條以下。

醫院協會代表:
醫師裡面誰無子女?我們也希望能夠有適度的保障。醫院裡面只是學習場所的延伸,有許多的態樣,可以另行處理,是否納入勞基法,應該要審慎。在醫院裡面的實習人員,包括社工、工程師,很多職類,這些也要進去嗎?甚至很多實習護生是要滿足實習時數才能考照,護理界甚至認為這樣的實習時數不夠。勞基法裡面說不得和技術生收費用,可是實習醫學生到醫院裡實習,是學校要給醫院錢的。我們支持勞委會長官,應該在勞基法外另外討論。

區域醫院協會代表:
請署以行政命令規範工時,我想這樣最快了。如果有工時限制,那可能就跟歐美澳洲一樣,看病開刀要排到幾個月以後。我問他們,病人不會生氣嗎?他們會好奇為什麼我們會有這種問題,台灣的病人身在福中,可是不惜福。上班八個小時很好啊,主治醫師那麼老邁,更需要工時保障XD專科護理師如果讓護理人員Shift到這邊來,那會有惡性循環。我想工時限制之後,最受影響的可能是醫學中心。工時的部分用行政命令就好,其他的部分再想想看怎麼做,納入勞基法應該審慎。

內科醫學會張代表:應該再審慎。

醫聯會會長許睿琪:
我們並沒有說納入勞基法之後就要適用雙週八十四小時的工時規範,我們認為工時這個部分可以再討論,但。現行技術生也有許多非藍領,我們要納入應該不會那麼困難。美國也有八十小時的工時限制,也沒有修業年限延長的問題。

醫事處石崇良處長:
美國的修業年限沒有延長是畢業後的事情,我們現在專心討論畢業前的實習醫學生的部分。

嘉義市陽明醫院蘇醫師:
當年我們在場哪一個先進當intern的時候不是覺得自己被剝削。醫院裡面有很多的實習類別,很多實習生在醫院裡面其實沒有補充人力的功能,反而是醫院要專門花力氣訓練他,這樣的實習生也要納入勞基法似乎有點說不過去。實習醫學生的確是醫院裡面重要的補充人力,應該予以保障。以現在這個事實,實習醫學生要有保障應該是無人能擋啦。我想第一階段應該可以結束討論了,第二階段是否去討論具體的勞動規範?

署立雙和醫院院長、區域醫院代表:
是否在多元的意見之中,去討論事情的基本面。勞基法一開始就講說是勞雇關係,我們的社會就是這樣,發生了問題都想很多方法來解決。醫院評鑑裡面規範實習醫學生的上班時數、care的床數都很清楚也很嚴謹。我的女兒唸建築系,被外派到新加坡,他說一個月裡有十五天忙到睡在地毯上,這樣才會有前途。我們的醫學生要每天上班八小時,這樣會有前途,我想在座各位應該都不同意。另外,根據實證醫學,過勞與死亡根本百分之九十九點九沒有關係。學生他是否努力唸書、他的身體健康是不是過勞死,跟勞基法都沒有任何因果關係,因為第一條就不合了。

醫改會邱宜君研究員:
有一個日本的判例。有一個日本的實習醫師在實習三個月後過勞猝死了。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
我打斷一下,你那個判例我看過,他是研修醫,不是實習醫學生。

醫改會邱宜君研究員:
嗯那我回到勞委會剛剛講的東西,今天衛生署看勞委會、教育部也在看勞委會,拜託不要再用這些法律條文的文字遊戲來說明,而是實習醫學生的確就是過勞,病人安全也有問題,是否可以認真看待這樣的現實問題。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
時間的關係,我來做個第一階段的小結。建請教育部去考量,是否能夠在不要納入勞基法的前提下,去就現有法規來訂定相關規範。然後以定型化契約,不論是透過行政命令還是教學醫院評鑑去落實。硬是要修法,我想中華民國立法院的效率可能很難控制啦。

勞委會補充:我們希望用參考勞基法的精神另外想辦法來處理。

醫聯會代表:
以一個學生的身分,我們的醫學教育沒有告訴我們下班就閃人、上班要到打卡才來。醫學生並沒有堅持說要去那個死的工時限制,勞基法只是最基本的救命浮木。今天大家對於修法和配套有所疑慮,既然修法是由醫學生這邊發動的,醫學生這邊也會負責來提供配套的方案。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
既然醫學生這邊希望修法之後再來處理,那今天是否就這個議題不再討論?等修法之後,再來談配套措施,那教育部也不用傷腦筋了。這段空窗期內我們依現有規範來做,這樣好嗎?

2.實習醫師部分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
醫師不納入勞基法,但實習醫師不是醫師。而且實習醫師已經不是學生,已經納入勞基法了。

區域醫院代表:如果一直沒考上取得醫師資格,到了第六年他也不能實習了,依照衛生署的規定,醫院想聘也不行了,因為會按照醫療法、醫師法的密醫處理。可是有勞基法的保障之後,該如何解雇?

婦產科醫學會代表:這些人人數相當的少、而且時間相當的短。

眾:要納入的話請勞委會放進84-1條的公告適用類別。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
從畢業到國考放榜,這段時間內要完全納入勞基法的規定,那我看很多醫院要被勞委會開罰了。當然你們醫院可以不要雇用這些人啦XD我要先聽醫學生和醫勞盟的代表的意見,看同不同意。

醫勞盟代表林秉鴻:實習醫學生部分請依醫學生聯合會的意見。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你的討論還是失焦,我們在討論實習醫師。

醫勞盟代表林秉鴻:應該納入勞基法。

醫聯會代表:
醫學生聯合會沒有辦法代表實習醫師來說明。然而勞基法84-1條不只是單方面排除工時的問題,它有三個很重要的要件:勞僱雙方必須另行約定工作時間、核備地方主管機關、必須參考勞基法標準且不得損及勞工健康福祉。倘若實習醫師屬於醫療保健業正面列表適用範圍,而醫師卻不列入勞基法,將會是件很弔詭的事。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
目前已經畢業但還沒考取醫師執照的這種”實習醫師”,和醫學生有很大的關連性,不要說跟你們醫學生沒關係。因為從醫學生畢業到考取執照之間有段空窗期(註:七月國考完到十月領照,中間三個月正在接受PGY訓練,此時在法律上的身分就是”實習醫師”),如果是不去當兵的男生或女性醫學生,畢業就馬上面臨就業。在這段期間的各位就是實習醫師,既不是學生也不是醫師,目前早已納入勞基法,工時也依勞基法規定,只是實習醫師並未被勞委會以84-1條公告為”勞資雙方可另定契約議定工時”的適用範圍。部分醫界聲音想請勞委會把實習醫師納入84-1條,你們的立場怎麼樣?

醫聯會會長許睿琪:
考慮到醫師的工作性質,直接適用單周48、雙週84小時工時恐有困難,我們認為實習醫師可以適用84-1,但84-1的三個成立要件一定要徹底執行。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
認同上述發言,實習醫師納入84-1條沒有疑義,三個要件也必須要徹底執行。

台灣醫院協會代表:
勞方提供勞務、資方提供報酬,這樣有對價關係,實習醫師能給付甚麼樣的勞務?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
所作醫療業務範疇與醫師無異,只是旁邊需要有主治醫師指導。

勞委會:
大家對於84-1寄予非常高的期望,其實84-1只是在工作上面有彈性,仍然享有工時、例假、休假等規定,並不是說工時可以無限上綱。護理人員方面在84-1也有相當的規定,比如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十小時,加上延長工時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云云,提供給各位先進參考。立法委員甚至有提案把84-1條廢除掉。

醫院協會吳秘書長:
這會讓我們在這四個月內,有排班很大的困擾。其實這些人本來領的就是住院醫師的薪水,就算不要雇也會造成人力的浪費,有沒有辦法從行政命令來解套這個問題。

醫聯會代表:
如果只有實習醫師納入勞基法,的確很複雜,我們認為,把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一起去談,就可以解套。

勞委會:
如果要跟實習醫師訂立契約,建議大家不要訂迄日,否則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等實習醫師拿到醫師執照變住院醫師之後,雙方原本的勞動契約就合意終止,再另訂新契約即可,有很多的證照制都如此運作,不用有太大的疑慮。另外補充,適用84-1條這件事情,是有很大的變數的。醫療保健業也只有部分場所之工作者適用。納入勞基法沒有說這個你要、這個你不要,納入勞基法應該要從正常工時的角度去考慮,而非從84-1的角度去考慮。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
我擔心的是一直都只是實習醫師,不願意考上證照變成住院醫師的這些人。我想實習醫師的部分,就討論到這裡為止。我想請各專科醫學會回去討論,實習醫師目前完全適用於勞基法且不屬於84-1的適用條件,如此情況之下大家要去想以後的排班和訓練怎麼調整。然後我們接著談住院醫師的部分。

3.住院醫師部分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
我想還分為兩類的醫師,第一種是PGY,第二種是R。PGY可能會有跨科別、跨院的訓練;R就是專門在單一醫院接受專科訓練的。不過時間關係,我們可能只先討論PGY的部分。

義大醫院蔡副院長、醫院協會代表:
這是嚴重的大問題。到了這個節骨眼,我希望to the point。我們現在討論的是勞基法,不著重於住院醫師的學習。我想住院醫師的分類不只有兩類,還有住院主治醫師。我們的醫療照顧人力非常不夠,沒有本錢談這個勞基法的問題。我們民眾的醫療在哪裡?連班都排不出來。目前只能談階段性的問題跟配套,我的建議是1.民眾要有合理期待 2.階段性長期的人力規劃。不要再死守1300的醫學生總額限制,新學校要設立,醫學生也不要再阻擋國外醫學生回來,3.醫學生畢業之後一定要有規範,想想醫師究竟是社會的公器還是個人自由意志的選擇? 並且考慮各次專科容額分配的問題。我們很期待納入勞基法,但是要階段性,考慮好人力規劃。

醫院協會吳秘書長:
勞基法一開始就講得很清楚,就是照顧藍領。住院醫師領八萬以上,他們自己認為自己是藍領勞工,今天醫師要降階去打卡,我感覺這對醫師的尊嚴是一個很大的汙辱。社會上是有一些個案,但我們不要把這些過勞的個案無限上綱。我們現有很多機制來解決,例如評鑑、用勞動契約規定來弄人壽保險。醫師的照顧一定是有連續性的,我不認為住院醫師要納入勞基法。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
我怕失焦,再講一次定義好了。住院醫師是未取得專科醫師資格但已有醫師資格的醫師。

醫勞盟代表林秉鴻:宣讀醫勞盟聲明。
<醫勞盟開會聲明>
1. 實習醫師部份請依照醫學生聯合會的意見.
2. 住院醫師的部份除工時之外得另外研議, 其他職災補償, 產假, 陪產假, 育嬰留停, 婚喪假等均依勞基法辦理.
3. 住院醫師工時部份可學美國縮減至單週80小時或歐盟的單週48小時, 可再研議. 建議立法台灣版的Libby Zion Law(林彥廷法案), 來規範醫師工時的上限. Libby Zion是發生於美國紐約州著名的醫療案例。年僅十八歲的美國少女因醫師過勞職班,導致錯誤治療而死亡,該案引起政府當局高度重視並立法規範醫師每周工作不得超過80小時。Libby Zion法案的精神就是承認人體有一定之極限, 超出此極限會危害到醫師人體以及病人安全, 所以要立法規範醫師工時之上限,並對違法的雇主處以刑事上的責任
4. 主治醫師部份由主治醫師自行來決定為受雇醫師或合夥醫師. 若為受雇醫師則等同住院醫師辦理, 受台灣版的Lebby-Zion Law(林彥廷法案)工時之保障.
5. 衛生署1000200812號函與1000210622號函,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 規定醫院與醫師只有一種僱傭關係, 應撤消.
(6. 受雇醫師有勞工之身份, 得組工會. 這條我完全忘記講, 看能不能明天發給衛生署和媒體開會聲明稿)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我們現在所談的情況就是不修法的情況,因為修法不是我們所能掌握的。我們用定型化契約來規範。我跟各位報告,這個有絕對的強制性,因為沒過評鑑就幾年內不得招收實習醫師、住院醫師。我不相信這個比罰款要輕,馬上就可以談,也不用受到勞基法的限制。未來不僅住院醫師,主治醫師也可以適用,只要修改細部規範就可以。

醫聯會代表:
處長提到定型化契約的規範力非常地強。我們之所以要求納入勞基法,是因為醫院評鑑根本不可能落實,住院醫師為了專科採計年限與個人生存,怎麼可能會去檢舉自己的教學醫院?。剛剛勞委會說84-1是一條死路,但大家都了解醫師的工時需要有規範,醫學生界瀰漫著”不敢踏入高工時的科別”之思維。既然大家都想找解決辦法,勞委會不應該只以官僚心態來回答問題。要思考如果84-1有問題,那我們應該共同討論,如何在現行勞基法的規範下另外訂定醫療專業/醫師的工時規範,我們認為這是勞委會應該處理的,也符合勞委會一直以來擴大勞基法適用範圍的主張。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
不管是納入勞基法,還是納入教學醫院評鑑,這都是法律的層級,都必須要透過檢查。除非今天大家認為衛生局的檢查比勞工局的檢查還要差,有人檢舉的話,我們

醫改會研究員邱宜君:對工時的要求是納入教學醫院必要項目是不是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是。

醫改會研究員邱宜君:所以會有決定性的影響?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是。

醫改會研究員邱宜君:
好。我們認為短期解套(工時規範納入醫院評鑑)與長遠規劃應併行。我們也不樂見勞基法84-1成為一個後門,但現在醫事人力供給狀況無法按照勞基法母法要求,我們願意犧牲這個部分,去換取醫師納入勞基法可以獲得的東西。也許可採漸進的方式,先納入勞基法並套用84-1,未來84-1真的廢除時,再來談醫師該如何應用。屆時或許勞動條件已經改善,醫師也願意回流。定型化契約可以作為一個配套,但不能取代勞基法,因為勞基法是全國勞工唯一的法源保障。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
法律有所謂的普通法與特別法,我不認同由醫療法授權的醫院評鑑會低於勞基法的強度;再來,醫勞盟提到彈性工時為每週80小時,幾乎是目前法定工時的兩倍,這種訂定方式根本是貽笑大方,我認為每月320小時工時根本不值得被討論。

婦產科醫學會代表:
我覺得我們醫學生的教育真的很失敗。你們可能會以為婦產科很反對醫師納入勞基法,但其實我們都很贊成。美國ACGME定了80小時的每週工時後,目前用教育訓練的方式去規範。然而工時縮減到80小時以後,病人的安全有沒有增加呢?我們看不到有效的peer review paper來證明工時縮減到80小時會讓病人的outcome變好。80小時工時會造成兩個問題。第一個是撤手不管,推責任給別人;第二個是很快要交班,病人照護的連續性被中斷。第三是這80小時在美國會讓resident ship訓練不足,所以以後還要再往上加fellowship,成熟時間延長。至於按照醫院評鑑一週最多96小時,為什麼會有住院醫師每週工作120多個小時的狀況?我想處長你應該有責任,不是都有規定了嗎?應該要查出來好好處罰。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
時間已經五點了,我們請有舉手的發言完就留待下次討論。

醫聯會代表:
我們的初衷是醫師出現過勞,這是一個勞動的問題,勞動的問題要交給勞委會處理,才有勞動專業,才有基於保護勞工的考量。不是說衛生署用評鑑不好,只是出發點不同就會造成結果很大的不同。另外我無法理解,為什麼納入勞基法不能談納入84-1?事實上勞基法在當年擴大適用就是有設這樣的工時例外規定,處長可能無法想像特定行業(護理、保全)就有這麼高的工時,但事實上就是存在,我們不會要求一步到位馬上改善,我們要求納入勞基法並準用84-1,它能讓某些特殊的行業先進來適用勞基法,然後逐步進行修正,甚至討論排除適用的狀況。
社區醫院協會代表:首先我肯定主席的睿智。在不修法的前提下有配套措施。我們不是反對納入勞基法,而是有沒有配套的問題。事實上你在納入勞基法之後,就馬上會有所有法規適用的問題,而不是納入之後再來修法說要符合我們的狀況。

外科醫學會代表陳醫師:
大家爭取權利之外,應該考量責任的問題。我們把住院醫師當成學生還是當成醫師,現在醫療糾紛是主治醫師扛所有責任,那往後住院醫師是不是要來扛醫糾的責任?另外,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我可以預期各專科醫學會會由時數來認定training,所以年限必然延長

醫勞盟代表林秉鴻:當世界各國都在限制工時的時候,我們在這邊談不要限制;當世界各國都出現waiting list的時候,只有我們在貪圖方便;當世界各國五大科都是有人去apply時,只有台灣的五大科沒人要。跑馬拉松的時候人家都往左跑你往右跑,是不是應該檢討一下自己?

醫事處處長石崇良:
時間的關係我來做個總結。有關保障住院醫師勞動權益的必要,我想大家有共識。有兩個方向,第一個就是納入勞基法然後適用84-1議定工時;第二個是用教學醫院評鑑來規範工時。不管是採方案一還是方案二,都會影響到訓練年限的問題,以及waiting list的延長、醫學生招生人數的必要性,必須來做相關研究及調整,需要再討論。那我們再來想想看如何來落實,更詳細的我們未來再進一步討論。

(二)有關住院醫師、實習醫學生勞動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擬議,請討論?
暫不討論。

四、臨時動議
無。

五、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