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5日 星期三

有關女醫師妊娠或產後哺乳期之規範

行政院衛生署 函釋 各教學醫院女醫師產後哺乳期間為1年

有關住院醫師於妊娠期間之值班規定,因現階段醫師尚未納入勞基法之規範,但為保障孕婦健康,本署爰於本(100)年7月5日以衛署醫字第1000263385號函請各地方衛生局轉知及輔導其轄內教學醫院,對於住院醫師於妊娠期間之值班規定,仍應比照勞基法第49條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及第51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規定辦理。

至勞基法第52條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雖現階段醫師尚未納入勞基法之規範,惟為保障女醫師於工作時哺乳之權益,對於其產後哺乳期間之認定,仍應請教學醫院比照勞基法之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