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以刑逼民』最狠的,是鐵血法官!
【鐵面法官膽囊切除案 爭點整理與因果關係三段論】
Hsiu Nan Tsai 寫於 2012年6月7日
鐵面法官怒告台大名醫僅憑健檢報告就動刀,太烏龍,去年底向北院控告胡和4名健檢醫師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嫌,並求償900萬元!原來,『以刑逼民』最狠的,是鐵血法官!還要讓『以刑逼民』的利劍,讓台灣醫療失血崩壞嗎?
開完刀,手術順利,病理檢查排除惡性,也沒發現超音波顯像的息肉,超音波診斷正確率本來就不是100%!『不料術後發現膽囊很健康,根本沒息肉!』聽你在講?這樣要告900萬?手術醫師依據檢查報告,告知說明病患同意,手術順利,沒有嚴重損害與後遺症,這樣也被告,難怪台灣醫療繼續失血崩壞中!
【鐵面法官膽囊切除案? 爭點整理與因果關係三段論】
(一)個案行為分析:
1. 1998年起每年到台大醫院做健康檢查,腹部超音波檢查發現膽囊有息肉。
2. 2008年10月檢查息肉仍存在。
3. 健檢醫師建議開刀摘除膽囊。
4. 肝膽外科名醫看診,依據健檢超音波報告,建議開刀摘除膽囊。
5. 沒有告知嗎?沒有同意書嗎?(沒有信賴原則之適用嗎?)
6. 鐵面法官同意手術!(在台灣沒同意書沒有醫師會開刀的!)
7. 名醫:手術過程符合醫療常規。(鐵面法官無異議…)
8. 手術後有何傷害?有何損害?有何後遺症?(似無…)
(二)事實與證據上之爭點整理:
1. 事實認定:
(1) 超音波檢查發現膽囊有息肉。
(2) 手術經鐵面法官同意!
(3) 病理報告沒寫有息肉?…
(4) 有何後遺症損害?
2. 證據:
(1) 超音波檢查結果
(2) 病理報告 慢性膽囊炎膽石 也是開刀適應症..
(3) 什麼重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
(三)法律上爭點整理:
1.《義務違反與過失》:
(1) 肝膽外科名醫違反『超音波檢查發現膽囊有息肉開完病理報告卻沒息肉』之注意義務?
(2) 沒有信賴原則之適用嗎?
(3) 業務過失重傷害?
2.《損害》:膽囊切除是不必要的手術嗎 ?
3.《因果關係》:
(1) 作為:診斷過失與何重傷害成立相當因果關係?
日前,有台大外科總醫師出走轉進醫美,為台灣醫療投下一顆震撼彈!另一方面,為了改善醫療濫訴與醫病緊張關係,終於日前立法院又召開了公聽會,討論「醫療疏失刑責合理化」,希望醫護病患雙贏,讓「以刑逼民」的惡劣醫療環境,好不容易出現了一道曙光!
全程看完立法院議事轉播影片,可以發現,與會代表如衛生署官員、醫學專家、法律學者、醫師公會、各大醫學會、醫勞盟、醫改會等,多數意見是贊成改革的!
多數意見贊成衛生署修訂《醫療法第82條之1條文草案》,明定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病患死傷者,必須是故意或重大過失,才須負刑事責任。
然而,也有少數反對或保留意見,主要有二,一是法務部,二是醫改會與消基會所關心的配套問題。
第一, 法務部為什麼反對?
法務部一向反對的理由,主要是刑事法的體系裡,對於犯罪的認定就是「故意」或「過失」,沒有另外界定出「重大過失」。
對此,世新大學法律系教授甘添貴指出,法律上對於執行業務者要求負特別責任義務,導致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有過失時,比一般人加重處罰,需負擔刑責,等於「專業知識變成原罪」?
此外,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王皇玉也支持重大過失的概念,德國刑法也一直存在重大過失的概念,他表示支持立委連署提案,若醫師的處置符合醫療常規,不應苛責醫師為什麼選擇某一治療手段導致效果不佳,用結果認定醫師的行為有過失。
第二,修法後應有何配套?
消基會義務律師黃鈺媖表示,如果沒有相關配套賠償措施,如應設有獨立的風險管理人制度,否則貿然推動除罪化,只是讓民眾更不信任醫師,否則無益於和緩醫病關係。
醫改會則指出,雖然同意醫療疏失刑責應合理化,但也認為應有更多配套保障病患的權益!應該全面檢討醫療糾紛處理制度,強化訴訟外的處理機制,醫療補償保險制度、醫糾調處與調查資料庫、醫糾關懷單位等相關配套。這些都是很好的建議,值得政府參考!
台大外科總醫師出走轉進醫美,的確為台灣醫療投下一顆震撼彈!這幾年醫療工作環境惡劣,『以刑逼民』,醫療糾紛不斷,的確讓醫師感慨「真的累了」!台灣醫療糾紛充滿困境,中央仍應應儘早完成相關修法工作,營造醫療友善環境,避免醫療糾紛亂象,保障醫護身心安全,否則,醫療環境持續惡化,導致四大皆空,請問一問醫學生,以後誰還想在台灣當醫生?
鐵面法官膽囊切除案中, 手術醫師依據檢查報告,告知說明病患同意,手術順利,沒有嚴重損害與後遺症,這樣也被告,難怪台灣醫療繼續失血崩壞中!
原來,『以刑逼民』最狠的,是鐵血法官!
我們還要用『以刑逼民』的利劍,讓台灣醫療繼續失血崩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