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行為除罪化 救救醫生
2011-06-20
中國時報 【蔡清標/醫學院副教授】
醫師與法官都擔負人民生死之重責,但醫師與法官兩者在法律上所受到的保護卻迥然不同,有如天壤之別。以最近江國慶、台中江姓女作業員命案,法官都有誤判之狀況,但卻沒有任何民事、刑事責任,也不用賠償,而是由國家賠償法代賠;反觀,若是醫生誤判,致人於死,那馬上被扣上過失殺人的大帽子,準備大筆賠償金。
同樣是為民服務,同樣掌管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何有如此不同待遇,到底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問題出在我國醫療糾紛案件百分之八十以刑事訴訟提出,企圖「以刑逼民」威脅醫師,這在世界各國是絕無僅有的,先進國家歐洲、美國、日本多以民事訴訟處理醫療糾紛案件,幾乎沒有醫療刑案,除非是醫療人員或醫療院所具有犯罪的蓄意。法官不負任何民事、刑事責任,是國際慣例,廢除死刑也是趨勢,但為何醫療行為除罪化這個世界潮流,法務部還大力反對?難道醫療糾紛採用刑事訴訟就會使台灣病人比美國、日本病人尊貴得到更好的保護嗎?
醫療行為本來就充滿不確定性,侵入性檢查、治療本身都具風險,病患當然無辜,但絕非醫師故意,這種狀況應比照藥害救濟賠償病患。同時比照歐美先進國家,醫療糾紛除罪化以民事賠償為主,動輒對醫師刑法伺候,只會讓醫師、病人雙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