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8日 星期三

「醫勞盟要求醫師納入勞基法」新聞稿

「醫勞盟要求醫師納入勞基法」新聞稿

醫勞盟寫於 2012年4月18日

針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稱勞委會)擬研商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相關職業災害權益保障措施乙案,本盟聲明如下:

一、       本盟贊成勞委會之甲案,即將「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之適用!

二、       住院醫師、實習醫師納入勞基法已屬官方及社會共識,著無庸議。但依勞基法第二條規定,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為勞工;而行政院衛生署一百年度,衛署醫字第 1000200812號函、復衛署醫字第1000210622號函均明確解釋,醫療院所與所屬醫師為僱傭關係。故醫療院所受雇醫師,無論主治、住院或實習醫師皆應具勞工身分。又,目前受雇醫師以勞工身份參加勞工保險之情形,向為勞工保險實務所採任,是以受雇醫師之勞工身分,已不容否認。

三、       監察院認為,醫師雖然目前並未適用勞基法,遭遇職業傷病後雖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津貼、補助與法律扶助,惟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相較,其權益保障顯不相當,故將醫師納入勞基法適用更顯重要。復以目前醫療勞動環境低落,內外婦兒急重症勞動力嚴重短缺之現況而言,受雇醫師適用勞基法更能保障勞動權益、就業安全,使其無後顧之憂。

四、       除受雇醫師外,尚有醫師為醫療機構負責人或合夥人,此非勞基法所定義之勞工,亦未加入勞保,是否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尚待公決。

五、       或謂醫師納入勞基法後之工時限制,將不利於醫師養成教育與醫療實務進行。本盟認為,過長工時將增加醫師疲勞程度,其危害依據研究更甚於飲酒;故為病人安全著想,適用勞基法之工時限制顯有必要。如外科醫師及特殊科別須長時間工作(值班)者,建議勞委會可參考國際航線長途客運等駕駛制定特別工時規範,如連續上班多少小時須強迫休息多少小時,而非將醫師這個職業排除於勞基法之外。事實上以急診為例,只要落實交接班,接班者一樣能掌握病患狀況;美國在住院病患的照顧上也已發展出院內值班主治醫師(hospitalist)制度,道理相同。尤以目前醫糾頻繁,能否維持醫師在最佳狀態為患者進行診療,對形成醫病法三方共贏局面而言,實有顯著且正面之意義。監察院亦於4月17日對衛生署與勞委會「濫用責任制」提出糾正,足見此一議題已不能無限上綱:政府不該助長血汗醫院,危害病患安全;提供過勞、精神不濟醫師服務的血汗醫院,其責任依醫療法第 82 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       關於醫事處石處長所言「醫師工時制,將衝擊偏遠地區及造成醫師減薪」一事:本盟以為合理勞動條件為普世價值,醫師自會在薪資、健康與病安間做取捨;而偏遠地區醫療應由政府政策制定,以津貼補助或其他方式來讓醫師支援,不該以此理由來反對醫師的合理工時。若依工時計算會讓醫師減薪而造成人力缺口,衛生署或可選擇不再強制認定「醫療院所與所屬醫師為僱傭關係」,開放讓部份醫師選擇合夥關係而不加入勞基法保障。

七、       查台灣勞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請求權之基礎,係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法規,明文規範雇主對於勞工因執行業務或工作時所遭遇傷、殘、死亡等事故時,提供之保障與給付。關於勞委會所提乙案,於醫事法規中規範雇主之職業災害補(賠)償責任一事,鑑於現行醫事法規中並無相關規定,補(賠)償責任是否直接延用勞基法等相關法規設定,亦或另行研擬新制標準均有待研商,捨棄甲案採行乙案純屬捨長就短之舉,徒增紛擾。然基於勞動契約所生之請求權法有明文,實務面亦有勞工保險提供醫師給付,故職災補(賠)償事宜納入勞動契約之必要性自不待言。故醫師職災之權益保障也應於契約中明定完全適用勞基法與相關法規之規定,方為允當。

八、       台大小兒部李秉穎醫師在自由時報自由廣場中 (1998.9.3)提到:勞基法不會影響到社會對於醫師的期望、勞基法不會影響到存在醫師心中的職業道德、勞基法不會影響到醫療法加諸醫師的醫療責任……勞基法第八十四條已經賦予特殊職業工時限制的彈性規定,而這種彈性處理並不會影響到無時限性的醫療責任……所以主管機關可以有三種作法:
將醫師排除在勞基法之外,大型醫院繼續經營、醫師繼續沒有保障。
使勞基法適用於醫師的工作本質,讓大型醫院自行調適、醫師得到合理的保障。
使勞基法適用於醫師的工作本質,並且讓健保給付反映出營運成本的變化,大型醫院繼續經營、醫師得到合理的保障。
經過13年,此一爭議依舊無解,勞委會、衛生署及各醫事團體均想獲得最佳解決方式;但在2代健保、3代健保通過曠日廢時之際,努力保障醫病雙方權益應是不變的共識。

九、       本盟戮力於確保台灣醫護及所有醫療從業人員的勞動人權,回歸合理勞動條件,以提供病人安全、專業、有品質的醫療服務。故此懇請勞委會將「醫療保健服務業之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以保障其權益,並創造醫病雙贏之局面。住院醫師及實習醫師直接納入規範,至於主治醫師工時部分,則考量醫師人力,分階段逐步規範實施。